03-22 11:28
根据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四条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,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,延长婚假十天。目前国家规定婚假是三天,所以江苏省事企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婚假是否为十三天?如果公司婚假小于十三天,是否给予相应的补偿?补偿标准是多少?如果不补偿,如何解决?